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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付结算凭证填写的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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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付结算凭证填写的要求

1.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。月为壹、贰和壹拾的,日为壹至玖和壹拾、贰拾和叁拾的,应在其前加“零” ;日为拾壹至拾玖的,应在其前加“壹” 。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,银行可予受理;但由此造成损失的,由出票人自行承担。

2.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,不得自造简化字。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,也应受理。

3.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“人民币”字样,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“人民币”字样填写,不得留有空白。

4.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“元”为止的,在“元”之后应写“整”(或“正” )字,到“角”为止的,在“角”之后可以不写“整” (或“正” )字。大写金额数字有“分”的, “分”后面不写“整” (或“正” )字。

5.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,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“¥” 。

6.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“0”的,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、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。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、出票或签发日期、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,更改的票据无效;更改的结算凭证,银行不予受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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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小罗 2016/4/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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