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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最新考试大纲财经法规知识考点整理(支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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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最新考试大纲财经法规知识考点整理(支票)

支票
1、支票:出票人签发、委托银行支付确定的金额。
2、支票分为现金支票、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。
2、支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,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。
3、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;可以背书转让的支票是转账支票,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;
4、付款人领购支票并使用后,在存款账户结清时,应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自行注销;
5、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;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,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,付款人不予付款;
6、支票签发和使用应遵守的规定:⑴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;⑵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;⑶禁止签发空头支票;⑷支票签章,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;
7、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,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,作为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条件;
8、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,银行应予以退票,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%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;
9、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,应在支票背面“收款人栏”签章。
10、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的责任:自行责任、连带责任、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。经济处罚包括:计扣赔偿金或赔款、罚息、罚款、没收非法所得。
11、银行办理结算违反规定,除银行承担有关责任外,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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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xiaodong 2014/12/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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